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终6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2月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鼎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910941026,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新桥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市润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763653179,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新桥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鼎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靖江市润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传票传唤当事人于2020年5月29日到庭公开进行调查、询问、质证、辩论和调解。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鼎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润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靖江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靖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鼎兴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本院分别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季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