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282执306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1年3月12日生,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4日生,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江苏鼎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鼎兴建设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江苏鼎兴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开户及工作情况。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苏鼎兴建设有限公司5877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 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