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鼎兴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282执306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1年3月12日生,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4日生,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江苏鼎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鼎兴建设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江苏鼎兴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开户及工作情况。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苏鼎兴建设有限公司5877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 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