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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靖江市博奥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鼎兴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82民初4460号之一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66822900F,住所地靖江市中天城市景园人民南路**-**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博奥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8559054,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东兴北路北路(原东兴电扇厂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鼎兴建设有限,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东桥路**号8号。 被告:***,女,汉族,1991年2月20,住所地靖江市靖江市。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6,住所地靖江市靖江市。 被告:***,女,汉族,1971年3月24,住所地靖江市靖江市。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被告靖江市博奥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鼎兴建设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08元,减半收取计255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马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