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神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执497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神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5-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道艮塔西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神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521民初5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6560285.58元,申请执行人重庆神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12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021年12月1日本院作出(2021)黔0521执4973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2年4月28日扣留被执行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在毕节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427979.58元,不予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标6560285.58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对本院查明上述事实如有异议,可申请听证权利等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和措施,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1执49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阿 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