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1执费291号 被执行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道艮塔西路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57094192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1民初14258号民事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受理费等的义务,经移送,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案件受理费121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较大额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亦无其他财产可以执行。截至2022年3月21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综上,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1执费2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启动恢复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滨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