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

嵊州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27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镇工业功能区上高区块(原砩石矿浮选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道艮塔西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3民初39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嵊州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嵊州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432573.52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6388.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嵊州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27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 审判员钱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