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

大方县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521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大方县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法定代表人***,系大方县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系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1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大方县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生效法律文书(2016)黔0521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大方县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734,551.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676.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方县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其与被执行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程序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1执恢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曾家学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