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银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常熟市银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3执420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1145753E。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玉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银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9197346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常熟市通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705907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常熟市环球银粉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X3227408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常熟市银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通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环球银粉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7日作出的(2017)苏0583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常熟市银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以及各项利息(截至2016年11月7日各项利息为339423.04元,此后各项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完毕。二、被告常熟市银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其他损失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完毕。三、被告***、***、***、常熟市通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环球银粉厂对被告常熟市银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以上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银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85615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三项合计91305元,由原告负担2305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89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6月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常熟市银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通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环球银粉厂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8年6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常熟市银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通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环球银粉厂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及互联网银行开户账户中仅有少量存款且已被冻结;无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常熟市银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通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环球银粉厂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2018年6月12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常熟市银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通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环球银粉厂名下的不动产,经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8年6月12日,本院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登记信息,经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在本地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5、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对被执行人常熟市银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通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环球银粉厂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18年6月20日,本院至昆山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车牌号为*******、*******号及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号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至2020年6月19日到期;未实际控制。若需要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查封、扣押、冻结到期日提前15日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否则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7、2018年11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常熟市银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通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环球银粉厂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8、2018年11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人民银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常熟市银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通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环球银粉厂的银行存款,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9、2018年11月20日,本院执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常熟市银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通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环球银粉厂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并于同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常熟市通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常熟市XX路XX号XX中心B幢XX室、XX室XX室、XX室、XX室、XX室、XX室、XX室、XX室,及被执行人常熟市通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常熟市XX路XX号XX中心XX幢及位于常熟市虞山镇XX村X幢、X幢、X幢、X幢,以首位查封被执行人常熟市通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常熟市××山镇××城安定村××及XX浜X号X幢[首位查封为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执858号执行一案]及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常熟市国际汽配城XX幢X室、X室、X室、X室,及常熟市XX广场X幢X室[首位查封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执字第04195号一案];首位查封被执行人常熟环球银粉厂名下位于常熟市××(××)××村××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至2021年11月19日到期。若需要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查封、扣押、冻结到期日提前15日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否则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10、2018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启动对被执行人常熟环球银粉厂名下常熟市××(××)××村××组房产的评估程序。
11、案外人常熟市海虞镇新洲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案涉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受理后进行审查。2019年3月8日,本院作出(2019)苏0583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该房产在本案中不宜处置。
12、2019年5月5日,本院向常熟市人民法院及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
13、2019年5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常熟市银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通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环球银粉厂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14、2019年5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人民银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常熟市银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通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环球银粉厂的银行存款,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15、2019年5月23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在本案中被执行人常熟环球银粉厂名下的常熟市××(××)××村××组房产不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执行函及回函、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房产,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红刚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周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