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2356号
原告:应中良,男,195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江苏红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23241097。
法定代表人:闵云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应中良与被告江苏红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应中良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应中良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中良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8元,由应中良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