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东星钢业有限公司

南通三九焊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南通东星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民初318号
原告:南通三九焊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诉讼代表人:南通三九焊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该清算组组长。
被告:南通东星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常青。
原告南通三九焊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东星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1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南通市崇川闪光机电设备厂对被申请人南通三九焊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498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诉讼标的额较小,且涉及企业协调等相关事宜,为方便查明案情,就地化解矛盾,本案交由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合适。且已经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朱艳
审判员沙楠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