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民辖72号
原告:南通东星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常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冯明,男,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南通东星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南通东星钢业有限公司认为,本案被告冯明与如东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亲家关系,申请该院回避。如东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告冯明与该院审判员赵俊确系亲家关系,该院不宜审理此案,为此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如东县人民法院的审查意见成立,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该院不宜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