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东星钢业有限公司

南通三九焊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南通东星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02民初2527号
原告:南通三九焊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西路38号。
诉讼代表人:南通三九焊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该清算组组长。
被告:南通东星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西路119-8号。
法定代表人:常青。
原告南通三九焊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东星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南通三九焊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三九焊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三九焊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计749元,由原告南通三九焊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