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豪(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民终4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任先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鑫,江苏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晶晶,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津豪(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3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以案涉混凝土质量问题已另行诉讼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92元,减半收取4446元,由上诉人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卓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