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豪(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通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与津豪(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23执1741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津豪(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23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57919元,另有执行费人民币25979元,均未能执行到位。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是权利人对自己民事权利依法进行处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仍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苏0623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惠慈
审判员季超
代理审判员高沿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