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04民初2821号之二
原告:为海(泰州)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64185025H(1/1),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民营经济开发区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顺平,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津豪(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316389,住所地如东县大豫镇强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如东县兵房滩涂养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41329575J,住所地如东县兵房镇东安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晶晶,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晶晶,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海(泰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津豪(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如东县兵房滩涂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为海(泰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