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23财保183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大豫镇强民村三十八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权益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以登记于其名下的牌号为”苏F×××××”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担保人***以登记于其名下的牌号为”苏F×××××”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小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不超过8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具体数额详见冻结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