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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某某与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12民初1313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代理人:刘岱妹,扬州市江都区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新都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顾继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莉,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荟,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2017年3月3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655元,减半收取4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年利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