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7民初5690号
原告:江苏省海州湾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兴华路凯港花园B2-1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波,连云港市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赣榆区班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圣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恕,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系工作人员,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江苏省海州湾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赣榆区班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省海州湾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海州湾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海州湾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84元,减半收取4892元,由原告江苏省海州湾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德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 佳
书 记 员 柏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