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州湾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海州湾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07民初707号
原告:江苏省海州湾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兴华路凯港花园****。
法定代表人:李胜成,执行董事。
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驻地/div>
法定代表人:卢玮,镇长。
原告江苏省海州湾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省海州湾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海州湾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省海州湾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12元,由原告江苏省海州湾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煜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房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