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3857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梁山县,身份证号:372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榆阳区,身份证号:320XXXXXXXXXXXXXXX。
被告:江苏省海州湾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9333584E。
法定代表人:李胜成。
被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十三工程处,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县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78524019M。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海州湾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十三工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王 富 强
人民陪审员 叶 金 花
人民陪审员 叶 彩 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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