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22民初3079号
原告:颜培方,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被告:江苏省海州湾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兴华路凯港花园B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颜培方与被告***、江苏省海州湾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颜培方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培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