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0389号之一
原告: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银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93339732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熟市支塘镇长兴土石方工程队,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新长**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NWCN38B。
经营者:巴谋定。
原告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支塘镇长兴土石方工程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022年10月11日,原告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53元,由原告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