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坤浩建设有限公司

10895江苏坤浩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0895号之二
原告:江苏坤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金域中央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93709350R。
法定代表人:袁新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城(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剑仑(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坤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浩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坤浩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坤浩公司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坤浩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2215元由原告坤浩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长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