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皖0523执1264号
本院在执行(2019)皖0523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坤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发集团(马鞍山)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江苏坤浩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246893.35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明发集团(马鞍山)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明发集团(马鞍山)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尚在一审诉讼中,需在该案结案后方能予以结算。申请执行人江苏坤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523执12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俊
书记员 何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