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523财保2号
申请人江苏坤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75,24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75,24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坤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林 琳
书记员 吴曼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