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终3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坤浩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山路92号港城金三角商业广场1号楼105号。
负责人:闫梦丽,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坤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金域中央街区(三期)01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袁新桥,该公司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随来、张慈宇,连云港市连云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施伟伟,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随来、张慈宇,连云港市连云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李园园,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市辖区。
原审被告:连云港保利海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59号君宸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曾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坤浩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江苏坤浩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施伟伟、李园园、连云港保利海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民初6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4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37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乙 斌
审 判 员 陈其庆
审 判 员 马晓凤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继龙
书 记 员 孙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