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江苏坤浩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坤浩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688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援助员,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援助员,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江苏坤浩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098750677U。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竹笆市。
被告:江苏坤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金域中央街区(三期)01幢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93709350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坤浩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坤浩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8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4204元,退还原告***4204元。
审判长汶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金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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