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523民初1117号
原告:江苏坤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金域中央街区(三期)01幢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9370935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实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坤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坤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坤浩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坤浩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江苏坤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