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苏1111行初16号
原告江苏某建设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润州区行政审批局,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山田(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山田(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某建设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某建设公司诉被告镇江市润州区行政审批局、第三人江苏某建设公司镇江分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建设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