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1执恢53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胜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中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2)浦江民初字第495号江苏金胜楼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中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胜楼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京中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111执恢5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