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5319号
原告:南京***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西水湾**西水湾家园****。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祥、郭露露,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胜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刘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胜楼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南京***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1229元,由原告南京***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会中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超
书 记 员 赵曼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