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胜楼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五坦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胜楼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1民初4516号
原告:南京五坦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公所路7号。
法定代表人:万夕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胜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集中区60-6号。
法定代表人:刘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五坦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胜楼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五坦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五坦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五坦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为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80元,由原告南京五坦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戴维扬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熊观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