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胜楼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金胜楼建设有限公司与盱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830执350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胜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盱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潘致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江苏金胜楼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盱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8年5月17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淮中民初字第0179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