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民监12号
原审原告***,女,汉族,1983年12月7日出生,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28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原审被告兴化市汇农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468948-9,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垛田镇新联合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兴化市中信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65965-2,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垛田镇新联合村(何垛)。
法定代表人黄文裕,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83120-9,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富康花园8-1-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法珍,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兴化市汇农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中信食品有限公司、江苏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栖商初字第5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徐观文
审判员 杨 燕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梦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