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1执恢7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顾天朝,男,195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李年扣,女,1967年2月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贺开堂,男,195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张长艮,男,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姜文玉,女,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王东庭,男,1965年9月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王照宝,男,196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孙仁远,男,196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袁兰年,女,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赵志远,男,196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袁文明,男,196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朱贤军,男,197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夏舜金,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王云全,男,196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向祝爱,女,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李四羊,男,197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徐松扣,男,1967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刘建元,男,1969年9月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张学田,男,1966年7月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尤明亮,男,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陆照华,男,1973年3月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朱中平,男,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陈礼才,男,1969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邹玉田,男,197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顾国乐,男,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赵晓彬,男,197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阮德明,男,1973年1月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江苏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顾天朝、李年扣、贺开堂、张长艮、姜文玉、王东庭、王照宝、孙仁远、袁兰年、赵志远、袁文明、朱贤军、夏舜金、王云全、向祝爱、李四羊、徐松扣、刘建元、张学田、尤明亮、陆照华、朱中平、陈礼才、邹玉田、顾国乐、赵晓彬、阮德明与被执行人***、江苏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7)苏1281民初5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苏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顾天朝、李年扣、贺开堂、张长艮、姜文玉、王东庭、王照宝、孙仁远、袁兰年、赵志远、袁文明、朱贤军、夏舜金、王云全、向祝爱、李四羊、徐松扣、刘建元、张学田、尤明亮、陆照华、朱中平、陈礼才、邹玉田、顾国乐、赵晓彬、阮德明工资总计7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执行人***、江苏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苏1281执209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受偿143452.5元,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江苏省内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江苏省内未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至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现场张贴限制高消费令并进行了视频拍摄。
5.本院于2020年1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6.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月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281民初5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加防
审判员 卢国祥
审判员 朱卫群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马玄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