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81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江苏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938312090。
法定代表人:刘法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泰兴民初字第29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18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18年2月3日向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在兴化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进行张贴。
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兴民初字第29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卫群
审 判 员  王海华
代理审判员  戴洪涛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宗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