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江苏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81执20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顾天朝,男,195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李年扣,女,1967年2月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贺开堂,男,195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张长艮,男,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姜文玉,女,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王东庭,男,1965年9月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王照宝,男,196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孙仁远,男,196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袁兰年,女,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赵志远,男,196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袁文明,男,196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朱贤军,男,197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夏舜金,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王云全,男,196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向祝爱,女,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李四羊,男,197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徐松扣,男,1967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刘建元,男,1969年9月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张学田,男,1966年7月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尤明亮,男,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陆照华,男,1973年3月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朱中平,男,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陈礼才,男,1969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邹玉田,男,197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顾国乐,男,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赵晓彬,男,197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执行人:阮德明,男,1973年1月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江苏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顾天朝、李年扣、贺开堂、张长艮、姜文玉、王东庭、王照宝、孙仁远、袁兰年、赵志远、袁文明、朱贤军、夏舜金、王云全、向祝爱、李四羊、徐松扣、刘建元、张学田、尤明亮、陆照华、朱中平、陈礼才、邹玉田、顾国乐、赵晓彬、阮德明与***、江苏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苏1281执3001号案件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兴化市世纪花城13幢101室的不动产,拍卖所得价款中,扣缴执行费9900元,向申请执行人兑付99211.58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281民初5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国华
审 判 员  刘爱民
代理审判员  张建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世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