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81破申58号
申请人:兴化市精品商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938302818,住所地兴化市英武北路兴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938312090,住所地兴化市富***8-1-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兴化市精品商城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决定将江苏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3年5月5日,本院予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将申请人的申请送达兴发公司。兴发公司对进入破产程序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兴发公司于2006年12月12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180万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占股84.27673%,***占股9.43396%,***占股6.28931%,***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监事。兴发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按资质证书核定内容经营),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兴化市精品商城有限公司对兴发公司享有的债权约181万元及利息等,虽经本院执行,但至今未能全额受偿。另经查询法院综合信息平台,兴发公司在江苏省内有其他18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额约565万元。执行程序中,未查询到兴发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兴化市精品商城有限公司享有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债权,具备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兴发公司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还能力的情形,具有破产原因;被申请人兴发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申请人兴化市精品商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兴化市精品商城有限公司对江苏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