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281执802号
申请执行人:**年,男,1965年2月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江苏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2817938312090,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年与被执行人***、***、江苏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泰兴民初字第029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隽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彭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