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芃生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万国洪、高继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11民初785号
原告:***,男,199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中山,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国洪,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告:高继运,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告:***,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告:兰州芃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
法定代表人:张仁功,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永安雅居西区二层3号。
法定代表人:阮国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万国洪、高继运、***、兰州芃生建筑有限公司、甘肃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万国洪、高继运、***、兰州芃生建筑有限公司、甘肃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任立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贺俊先
书 记 员 周泽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