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恒顺房屋拆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恒顺房屋拆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鼓楼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恒顺房屋拆卸有限公司,住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方明安。
***与泰州市海陵区恒顺房屋拆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05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泰州市海陵区恒顺房屋拆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各项损失共计158803.28元;本案公告费1200元由泰州市海陵区恒顺房屋拆卸有限公司承担。判决书生效后,泰州市海陵区恒顺房屋拆卸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失信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恒顺房屋拆卸有限公司名下在本市无不动产、车辆及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019年9月16日,本案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因其履行期限较长,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经判决而确认的债权,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申请人有处分自己权益的权利。故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苏0105执570号一案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云峰
审判员  黄 健
审判员  彭鸣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