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恒顺房屋拆卸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恒顺房屋拆卸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05民初9417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日,汉族,户籍地在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代理人:刘韩静,执业证号13201201611807586,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甜甜,执业证号13201201611168998,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恒顺房屋拆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方明安。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震,男,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户籍地在湖北省谷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恒顺房屋拆卸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因遗漏被告,且需进一步核实信息和补充证据材料,遂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程隽秀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