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同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瑞林助剂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1-13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开商初字第00087号
原告南通市同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界墩村8组。
法定代表人解祥根。
委托代理人王立志。
被告江苏瑞林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开发区精细化工业园区北海路。
法定代表人朱亚明。
委托代理人钱稳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同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瑞林助剂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同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市同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同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瑞林助剂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南通市同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烨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