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8190号
原告:上海俊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6幢A3357室。
法定代表人:朱辉。
原告:江苏正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合作镇居仁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贤。
原告:秦国生,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陈飞,男,196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韵录,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琦,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上海俊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正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秦国生、陈飞与被告**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俊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俊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永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 慧
书 记 员 陈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