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59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江苏正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94583657H,地址江苏省启东市合作镇居仁路**。
法定代表人:张正贤。
被执行人:江苏金坛国发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668475854,地,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庄慧俊。
关于**与江苏正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坛国发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正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坛国发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正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坛国发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30546.34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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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