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1民初5098号
原告:***,女,1938年3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女,199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男,1999年4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女,1968年1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正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合作镇居仁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正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庭外调解方案,原告***、**、**、颜红敏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