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158号
原告:***,男,1950年5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栋,无锡市锡山东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惠路12号九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5元,减半收取计3072.5元,保全费2145元,合计521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