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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与靖江市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2民初6005号
原告:靖江市金桥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靖江市口岸联检服务中心1幢8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惟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钱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亮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金桥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63元,减半收取计187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