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曲商初字第0023-2号
原告泰兴市广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广陵镇兴宁社区居民委员会二十九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
被告江苏方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致富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泰兴市珊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靖江市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镇江平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陈永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广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方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靖江市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兴市广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泰兴市广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广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0元免缴。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张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