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兢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新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兢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525号-1
申请人:南京新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48220863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27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栾文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健,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娟,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兢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96146506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长江路21号信息产业科技园A幢100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
申请人南京新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兢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做出(2021)苏0214财保525号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兢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被申请人无锡兢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缴纳了足额保证金并申请法院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无锡兢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无锡兢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80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牛文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陆 凯
书 记 员 谢方舟